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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大数据报告
发布时间:2017/01/14 数据报告 浏览:3437
作者:八谦金融事务部
3.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支持案件的裁判核心观点为,民事行为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务人应付未付本金时存在过错,对此过错承担的法定责任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贷款利息)。法院实际判决中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应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第二,当事人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类:原告提交借款凭证与交付凭证。
根据对抽样的498份判决进行统计,第一类有286份,占比为57.43%;第二类有18份,占比为3.61%;第三类有194份,占比为38.96%。
通过同类案例的对比分析,笔者发现在审阅的该类案件中,法院不认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的行为,法院对实际借款金额的认定以出借人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金额为依据;借款利息的计算以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为依据。
实际交付借款金额由出借人证明。
- 原告仅提供对方出具的收条主张对方偿还借款;
- 原告仅提供向对方账户转入资金的存款或转账凭证主张对方偿还借款;
- 原告以其基于委托对方代为疏通关系等不正当目的而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资金,后因事情未办成要求返还为由主张对方偿还借款;
- 原告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所出具的借条主张对方偿还借款。
- 原告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偿还赌债,仍借款给对方,要求对方偿还其出借的对方用于偿还赌债的资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复利”在立法层面得到了有条件的认可,但“适当复利保护原则”在本报告选取的云南省2014年司法判决文书中并未有所体现,因此,对于借贷双方而言应当避免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出现。
“……本院认为,周国丽本人认可向杨红军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且陈刚在周国丽于2012年7月22日、8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周国丽于2012年9月18日出具的借条中虽无陈刚签字,但仍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陈刚抗辩周国丽借款后用于赌博,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裁判观点小结
- 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笔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
- 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由举债人配偶就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债务人的配偶没有参与举债行为,则原则上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对是否为个人债务或是否享有共同债务利益承担举证责任。
- 权利外观要件,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 主观因素要件,即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 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意思,债权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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